5464元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服务费!江西拟建一座1万吨日污水处理厂

来源:雷电竞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4 00:20:29 访问量 :731 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西全南县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803.47万,采用BOT模式,合作期限十八年(18)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7年。

  污水处理规模为1万m³/天,建成后全南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万m³/天,可满足全南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需要。

  1.新建构(建)筑物:1 座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1 座AAO 生物池、1 座二沉池、2 座污泥浓缩池、1 座均质池、1 座污泥脱水车间、1 栋辅助用房、1 座进水监测小站;

  2.改建构(建)筑物:粗格栅及进水泵房(更换水泵)、配水排泥井(更换设备)、污泥脱水机房改造为鼓风机房、配电间及碳源投加间;

  全南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如下:

  赣州诚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南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南县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采购需求将通过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一、项目名称:全南县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国内服务)

  项目名称:全南县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项目合作期限:项目合作期限十八年(18)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7年。项目特许经营期截止日与一期特许经营期截止日保持一致。

  1、项目规模:本项目污水处理规模为1万m³/天,建成后全南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万m³/天,可满足全南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需要。

  1.新建构(建)筑物:1 座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1 座AAO 生物池、1 座二沉池、2 座污泥浓缩池、1 座均质池、1 座污泥脱水车间、1 栋辅助用房、1 座进水监测小站;

  2.改建构(建)筑物:粗格栅及进水泵房(更换水泵)、配水排泥井(更换设备)、污泥脱水机房改造为鼓风机房、配电间及碳源投加间;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W12℃时的控制指标。

  项目工艺流程包括预处理单元、二级生物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消毒单元。项目采用“旋流沉砂池+AAO 生物池+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为主体处理工艺,出水经次氯酸钠消毒后达标排入桃江。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803.4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4085.79万元,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397.98万元,基本预备费223.57万元,建设期利息80.7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40万元。最终投资以县财政审核结果为准。

  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外购辅助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人力资源成本、折旧摊销、修理费、污泥运输费、环保在线监测费、其他费、财务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合理回报、增值税及附加等,具体如下:

  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暂定单价,最终单价待县财政审计确认项目最终投资后确定。

  保底水量:从运营收费之日开始,运营第一年内政府提供原污水量平均不少于基本水量0.5万m³/天的60%,自运营的第二年开始70%,第三年开始80%,第四年起政府方提供的原污水量达到设计规模0.5万m³/天,即政府方提供的原污水量无欠进水量。

  欠进水量:分两种情况(1)实际污水处理量达不到保底水量时:在运营第一年内为大于基本水量0.5万m³/天的60%,小于基本水量0.5万m³/天的部分;在运营的第二年开始为大于基本水量0.5万m³/天的70%,小于基本水量0.5万m³/天的部分;在运营的第三年开始为大于基本水量0.5万m³/天的80%,小于基本水量0.5万m³/天的部分;在运营的第四年(即达产后)开始无欠进水量;(2)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或超过保底水量但达不到基本水量时:在运营的第一、二、三年开始为大于实际污水处理量,小于基本水量0.5万m³/日的部分,在运营的第四年(即达产后)开始无欠进水量,政府方每年至少应向运营方按基本水量×基本单价的标准支付服务费,存在超进水量时按约定支付超进水量费用。

  ①提供原污水低于保底水量的:当月付费总额=(实际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当月运行天数)+〔(保底水量-实际水量)*欠进水价*当月运行天数〕;当年结算付费总额=(实际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365天)+〔(保底水量-实际水量)×欠进水价*365天〕,年度结算付费总额多退少补。

  ②提供原污水高于保底水量的,但未达到基本水量的:当月付费总额=(保底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当月运行天数)+〔(实际水量-保底水量)*超进水价*当月运行天数〕;当年结算付费总额=(保底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365天)+〔(实际水量-保底水量)×超进水价*365天〕,年度结算付费总额多退少补。

  ③提供原污水等于或高于基本水量:当月付费总额=(基本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当月运行天数)+〔(实际水量-基本水量)*超进水价*当月运行天数〕;当年结算付费总额=(基本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365天)+〔(实际水量-基本水量)×超进水价×365天〕,年度结算付费总额多退少补。

  本项目合作期时间跨度较长,因此当污水处理厂总运行成本变化幅度大于10%时污水处理服务费可以予以调整。

  本项目在现有一期厂址上新增厂区南侧用地,该地块现状为农田及林地。本项目新增用地面积为 1890.9㎡,约 2.836 亩。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由政府方负责办理,如项目用地涉及征地、拆迁及安置,相关事宜由政府方负责处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社会资本方未中标之前,由政府方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做本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如项目咨询、可研、环评、项目招标等),相关联的费用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已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返还,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项目合作期内,考虑到本项目需与污水处理厂现有一期部分共用建构筑物和设备单元,为保证本项目的良好运营和污水处理厂稳定出水达标排放,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需与原有一期项目运营方就运营事宜协商一致并形成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否则视为违约,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

  污水处理水量应优先与原有一期项目运营方进行结算,一期结算完成后再与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进行结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等文件,按照本项目行业类别,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0%。首期资本金在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签订特许权协议后投入。后续资本金按照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分批投入。

  项目所需的资金除项目资本金、政府方注入的专项债外(如有),其余资金由中标社会资本方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解决,担保、征信等融资责任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政府方对中标社会资本方的融资行为不提供任何担保、兜底或其他信用支持。中标社会资本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等情况,负责筹措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影响总工期。

  中标社会资本方通过污水处理服务费方式回收建设成本、经营成本并获取合理收益。

  县政府授权县城管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基于各自职权范围,对本项目合作期内的所有的环节做监督和管理。

  (2)施工期间和运营维护期间,项目有关的手册、图纸、维修记录、文件和资料(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中标社会资本方将土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使用权等权益交还给政府方或其指定单位,并移交与此相关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移交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2)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满足项目相关合同规定的移交标准;

  (1)中标社会资本方保证,所有和污水处理厂运营相关的与第三者间签订的合同在本特许权协议终止时终结。

  (2)如在移交日仍有质量保证等权益(如供货商的保质书),中标社会资本方将此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单位。

  项目合作期满12个月前,县政府应成立由县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及中标社会资本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前12个月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项目资产、人员、知识产权以及备品备件等详细清单)和制定资产评定估计及性能测试方案,根据特许权协议约定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确认移交程序。

  (2)中标社会资本方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特许权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特许权协议项下的义务。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6个月,由政府方提出要不要进行大修,确需大修的,应由移交委员会核准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原则上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经覆盖项目的运营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运营期内的日常管理维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不有必要进行设施的大修。但如政府方提出确需大修的,由政府方另行委托实施(经双方一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确因中标社会资本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大修,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3个月之前完成。

  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方应在接收人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验收依据制定的性能测试方案进行,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中标社会资本方应及时修复,如果中标社会资本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由政府方自行修正,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风险和费用。政府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中标社会资本方。

  三、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3日。公众可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及采购代理机构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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